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身故保险金 | 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的,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疾病保险金 | 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导致脏器损伤、出血与血肿或感染中任意一项的,我们按相应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疾病的,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醉酒,斗殴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进行整容、矫形、修复手术;
(6)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;
(7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;
(8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(9)先天性疾病、遗传性疾病、职业病、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。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