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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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期保险金 | 若保险期满仍生存,我们按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终止: 满期保险金=本合同及“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”约定的首期保险费 之和×交费次数×110%。 |
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| 1.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,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: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=本合同及“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”约定 的首期保险费之和×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 数。 2.若因意外伤害,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: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=本合同及“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”约定 的首期保险费之和×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×110%。 |
保险费豁免 |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,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,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,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“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”的保险费: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,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“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”的保险费,直至合同终止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