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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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保险金 |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 天内,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,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,保险责任终止。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,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,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保险责任终止:(1)合同约定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%;(2)该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。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若合同生效90天内,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,我们按已支付的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。若在合同生效后90天后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病,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,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发生疾病、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4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5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,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“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”,则不在此限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8)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